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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3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谢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查获,谢某甲等人被羁押。被告人孙某甲对被害人高某某(谢某甲的母亲)谎称花钱疏通关系可以将谢某甲等人取保释放出来,高某某让其儿子谢某乙与孙某甲见面商量,孙某甲提出支付人民币50万元便可将谢某甲等人保释出来,并谈好先行支付人民币35万元,等人保释出来后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15万元。2017年10月19日,谢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农业银行柜员机将人民币35万元转给了孙某甲。随后,在无法将谢某甲等人取保出来的情况下,孙某甲于2017年12月18日退还了高某某人民币13万元,并谎称剩下的22万人民币已交给他人办理谢某甲取保的事情无法退款,并用该款为自己购置了一部本田雅阁小车。 2017年11月25日,高某某收到儿子谢某甲等人的逮捕通知书发现被骗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3月20日将孙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孙某甲的家属向高某某赔偿了2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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