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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8********,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7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4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4日重新收案。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网吧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播放事先录制好的游戏视频,并进行游戏直播,虚假宣传销售游戏装备,诱使游戏买家支付购买装备款,将自己或他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买家,待买家付款后再将其拉黑,以此诈骗他人钱财。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上述方式,于2019年1月19日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100元,于2019年1月20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400元,于2019年3月1日骗取被害人蓝某某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涉案资金流向、电话记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一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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