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科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物业主任,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路**号。2008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11月12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谎称有能力请托领导帮助被害人李某某的儿子办理入伍的事宜,多次编造需要送礼、请客吃饭等理由,李某某分别在本市江干区汇和城星巴克二楼当面交付、本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科元路其经营的店内手机转账,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5500元和利群牌香烟4条。
2019年6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孙某某作为本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小区物业主任,明知无出租商铺权限,谎称可以以优惠的价格提前将该小区东门右手边第一间商铺出租给被害人孟某某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孟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同年7月27日,孙某某又编造可享受延长装修时间和免物业费的优惠政策,骗取孟某某人民币2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协议、物业用房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票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部主任职责单等;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甄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录音材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荣土
检察官:江智明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6份;
3. 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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