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渑池县**镇**村***号。2008年3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以能让被害人贾某某不用参加考试就可以领到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贾某某7500元。后因所托事项未果,贾某某多次向孙某某讨要该费用,孙某某拒不归还。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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