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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原望都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捕前望都县赵庄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独资开设望都**医院,其系法定代表人和院长。2017年1月1日,该医院和望都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该院成为医保定点医院。但是,孙某某在经营该医院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亲自参与并指使部分员工以伪造病历、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236.446026万元,其中,既遂127.909807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敬涛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鉴定意见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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