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巷**栋**,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马某甲儿子马某乙办理沈阳铁路局乘务段乘务员直签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160000元。
2019年11月14日,民警在沈阳市皇姑区**路**号孙某某住处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明细单、情况 、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书、收条、退款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协议、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王某甲、肇某某、王某乙、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已全部退赃。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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