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慈溪市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虚构自己有空调现货出售的事实,以定金、预付货款为由骗取对方财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5日至同月27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虚构自己有空调出售的事实,以收取货款的名义从周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2 500元。
2.同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冯某某,虚构自己有空调出售的事实,以收取定金、货款的名义从冯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3000元。
3.同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虚构自己有空调出售的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名义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00元。
4.同年6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联程某某,虚构自己有空调出售的事实,以收取定金的名义从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近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及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周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6820****)。
2.量刑建议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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