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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创意美术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林,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1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村**组**号路段,驾驶苏E1****小车故意驶入路边小河制造交通事故,欲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2.2万元,后因被保险公司发觉,未遂。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举报函、事故材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建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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