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8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租房需交订金、租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2月至3月期间, 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租房需交订金、租金为由,诈骗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4100元;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网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以租房需交订金、租金、借款为由,诈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 3700元(部分款项系在本市海珠区内转账)。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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