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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通过百度贴吧、咸鱼网络方式,以虚假出售猫需要支付定金、运费、猫款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后拒不发猫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诈骗多名被害人的定金、运费、猫款等共计人民币113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上旬,以出售蓝金渐层英国短毛猫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江苏省常州市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700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以出售猫需支付定金、运费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重庆市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以出售猫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重庆市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560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以出售海双布偶猫支付定金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江苏省常熟市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以出售猫需支付定金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广东省惠州市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000元。

6.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以出售银渐层猫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上海市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650元。

7.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以出售猫需支付定金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800元。

8.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26至27日,以出售银渐层猫为由,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辽宁省沈阳市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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