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孙蓉,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乡**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孙蓉通过快手“红娘”平台认识被害人闫某某,后同闫某某互加微信,在微信中给闫伟发送漂亮美女照片,并谎称照片中的美女是其本人,后假借同闫某某发展为恋人关系为名,隐瞒真实情况,以购买化妆品、办舞蹈工作室、 退还舞蹈工作室学费、出车祸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闫某某39500余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孙蓉通过“抖音”、“快手”、“soul”等平台结识刘某甲、赵某某等其他12名被害人,用同样的方法,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42900余元、赵某某31041元、刘某乙520元、孙某某300元、陈某某1500元、尉某某1000元、朱某某1900元、付某某1800元、徐某某52元、杜某某3702元、李某某4000元、田某某9200余元。
被告人孙蓉骗取13名被害人共计137000余元,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被告人孙蓉退还给各被害人共计9600余元,骗取的赃款全部用于孙蓉个人挥霍。
被告人孙蓉于2020年5月8日在大同市阳高县**乡**村家中被寿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孙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蓉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闫某某32600元,闫某某对孙蓉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蓉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刘某甲的陈述;3.书证: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国
检察官助理:安利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蓉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十三份及案卷四册、光盘二张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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