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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2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吕梁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省临县人,户籍**:山西省临县**镇****小组**号,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大厦**。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马某某在岳某某的介绍下结识被告人孙某某,欲办理儿子马某某上香港的大学的事宜。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小店区**小区**号楼**茶馆见面,马某某明确提出要求给马某某联系办理香港城市学院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入学,被告人孙某某予以承诺,并以此为由当场收取被害人通过银行卡和微信转账的7万****。事后被害人并未给马某某办理香港城市学院或香港中文大学的入学,亦未退还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7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秋杉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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