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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无业,住山东省兰陵县**村**号。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虚构“丽丽”、临沂大学学生“孙某”、“河东九曲女”、“李楠”等四个角色,以介绍女大学生提供卖淫服务为由,扮演多个角色同时与符某某接触,骗取信任后以开房费、母亲住院费、生活费、借款、罚款等名义诈骗符某某现金481707.71元,赃款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庆福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及电子数据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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