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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人,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本市雨山区******室,现住本市雨山区**家园****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用“约定高额利息、签订多倍借条、”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为了获取“介绍费”,仍介绍被害人史某某至“**公司”办理“空放”借款20000元,实际得款14000元。后史某某因未接听“**公司”来电被认定违约,“**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先后多次安排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朱某某、方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在向山镇采取上门滋扰、辱骂、殴打、拖拽的方式逼迫史某某支付本金及违约金,致使史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其中被诈骗人民币16000元,孙某某从中获得“介绍费”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打印转账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夏某某、朱某某、汤某某、蒋某某、方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戟

检察官助理:虞巧慧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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