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本市河西区**道**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本人未患偏瘫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伪造医疗文书的方式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为其本人办理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续接登记。2015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持其本人医保卡多次在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医院偏瘫门特挂号、开药,累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47484.1元。
经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4日将被告人孙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已被依法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偏瘫门特续接申请登记表、诊断证明书、证明信、孙某某支付明细表、结算明细表、门诊明细表、住院明细表、病历记录、放射科影像诊断报告单、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CT检查报告单、业务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无犯罪记录证明、CCIC查询记录等书证;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若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飞
检察官助理:王江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06****。
2、侦查卷二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