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初,被害人董某甲经郭某某介绍,通过被告人孙某某为其儿子董某乙办理工作。2014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黄某某打听办理邮储银行工作事宜,黄某某告知其可以通过网上报名符合条件就可以录取。后被告人孙某某以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为由,向董某乙索要18万元费用。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华阴市**门面房内收取了董某乙20万元费用,待董某乙走后,孙某某付给郭某某1万元跑路费。之后,孙某某既未给董某乙办成工作,也没有退还费用,还因欠债过多更换号码后躲债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乙、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磊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及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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