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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3********,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时系**保安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方庄派出所门口,谎称认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制处民警,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汤某某丈夫张某某减免处罚为由,向汤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玉溪牌香烟(软)两条。以上香烟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20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现金以及香烟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销售证明、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胜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贾某某、汤某某、张某某对孙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邢梦秋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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