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幢**单元**号附**号。2008年7月29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1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冒用与其同名同姓的安徽省怀远县人士“孙某某”的身份信息,使用虚假的驾驶证照片、多家酒吧分红表及退股合同照片,租用豪车,伪造银行账户有大额资产的短信,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有钱人。孙某某使用上述虚假身份信息、资产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的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底,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购物中心的**参加一个读书会活动认识后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孙某某虚构了租车、给母亲料理后事、酒驾后需要钱处理、与人打架被人打伤耳朵等事实,骗取何某某共计人民币795124元。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认识郑某甲,后确立男女朋友关系。5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租赁的号牌为浙B6****的奔驰车到郑某甲的姐姐、被害人郑某乙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的工厂处,与郑某甲及其家人见面,后以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郑某乙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2951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检察官助理:赵 婵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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