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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等人,通过拨打电话,以积分兑换折抵现金购买收藏品、高价收购收藏品需要缴纳手续费、展位费或者拍卖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共计现金人民币369019元。

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民警在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孙某某家二楼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无前科材料证明、判决书、转账记录、复函、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凯容

2020年3月25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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