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乡**村**屯。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以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向****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2017年12月,因该笔借款到期无法偿还,孙某某遂将该伪造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让刘某某替其将该笔借款本息全部偿还,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妍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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