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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市,住吉林省榆树市**乡**屯**组。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闲鱼网上谎称购买摩托车,以试骑为借口,将嘉爵牌型号N19摩托车骗走,逃窜至山西太原,被山西省太原交警中队晋源大队抓获。经鉴定涉案嘉爵牌型号N19摩托车价值为1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被告人供述;

4、指认照片;

5、聊天记录;

6、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承民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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