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虚构自己在公检法系统内有关系,以可以给被害人吴某某的妻子(史某甲)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处理为由,通过贺某某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30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将钱款用于个人开支挥霍。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在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队**号路**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款凭证、微信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史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菊梅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3份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3张(电子数据报告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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