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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宁乡县人,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苑**栋**楼。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1月19日将本案退回湘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湘阴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自称“孙某”,向被害人唐某某介绍自己有融资摆账增值项目:先找到银行账上存有7个亿的出资方,由出资方出具银行账户账单,并将存款以需要资金方名义存入银行,暂时充当需要资金方资产,前期费用由需要资金方提供,贴息方对资金进行核实后使用该资金进行上盘操作,操作成功后资金可以翻3倍以上,出资方拿回本金,需要资金方获得与出资方本金同等的收益,剩下的为贴息方收益,唐某某信以为真。2015年9月,孙某某以收取上述项目费用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2.5万元,用于其日常开销。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等笔录;6.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玥希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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