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三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阳区,住睢阳区****村,孙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郑某某为了升任柘城县人民医院铁关分院院长一职,委托金某某为自己办理此事,金某某又找到孙某某办理此事,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郑某某升任柘城县人民医院铁关分院院长一职,却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郑某某升任此职务,得到金某某信任后,通过金某某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9.7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郑某某发现被骗后,向金某某索要被骗钱款,通过金某某向孙某某要回20万元人民币,在索要剩余款项无果的情况下向柘城县公安局报警。孙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郑某某19.7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孙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孙某某此次犯罪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葛某某、谢某某、金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孙某乙、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留锋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