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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街**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0日,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前后,王某甲等人被骗,共转60万元到王某乙的中国银行卡621785700004652****上,因银行规定每张银行卡每天在ATM柜机上只能取二万元,2019年8月30日至同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采取遮挡面部的方法将王某乙卡上的钱分别转至汤某某、尹某某的银行卡上,然后将上述钱取走。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银行新邵县支行取钱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信和照片、扣押决定书、银行的转账和交易明细,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他人银行卡取钱6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122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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