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群中虚构能办理驾驶证、安排工作等事实,骗取通过张某某、孟某甲联系的王某某等33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280500元、孟某乙安排工作费用8万元、耿某某和杜某某等8人办理驾驶证费用55800元;骗取刘某某安排工作费用8万元、惠某某安排工作费用5万元、展某某办理本科学历费用2万元、李某某和许某某办理函授费用共2万元、主父某某和刘某某等8人办理驾驶证费用共计5万元、徐某某办理学历和医师证费用4万元、赵某某安排工作费用3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1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银行卡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甲、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19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及卷外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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