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曹某**镇**庄**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伪造的磐石新城2号楼一单元101户商品房房产证及假购房合同作为抵押骗取高某某150000元。
2.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使用在河南商丘伪造的假房产证和假购房合同作为抵押骗取李某某70000元。
3.2015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骗取冯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出生医学证明;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仝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证人葛某某辨认被告人孙某某的笔录;7.视听资料:手机通话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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