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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31965********,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50岁)通过QQ聊天软件结识。2011年孙某某以能够帮助王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为由,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200元。至2017年孙某某一直未帮助王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王某某向孙某某索要钱款,孙某某为继续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于2017年12月6日向王某某出具120,000元的欠条,2018年5月4日向王某某出具200,000元的欠条和144,000元的欠条。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传唤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欠条、交易明细、品行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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