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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被害人洪某甲于2018年8月发布的月饼需求信息后,于2018年8月11日通过微信与洪某甲联系,并自称可以订购到大量的广东吴川市**月饼,以厂家定价的7.9折供月饼给洪某甲。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洪某甲双方在微信上商谈后确定交易广东**月饼300盒(总额63516元),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现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洪某甲先支付3万元订金,双方约定三天出货。被害人洪某甲在2018年8月16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孙某某(账号:621226360210******)3万元。但被告人孙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按约定时间发月饼给洪某甲,洪某甲多次向孙某某要求发货,孙某某则以拉月饼的货车在广州违章、本人在深圳投标等籍口为由一直没发月饼给洪某甲,洪某甲只好向孙某某追讨归还3万元订金,孙某某以各种理由推塘。期间,洪某甲的父亲洪某乙通过孙某甲在吴川市“****”餐厅与孙某某约定三天还钱,但孙某某一直躲避没有还款。

2019年1月28日,洪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吴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3日立案侦查。2019年10月9日,孙某某退还3万元给洪某甲,并取得洪某甲的谅解。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洪某乙、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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