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50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捕前住南票区**镇**屯村**组**号。因本案于2017年9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自己未达到申请种粮大户补贴要求的情况下,为骗取补贴款,于2014年4月虚构承包葫芦岛市农牧场孙屯分场400亩土地的合同,与在高桥镇季家屯村村民处承包120.4亩土地的合同一同上交南票区农村经济局,骗取国家种粮大户补贴款293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葛某某、关某某、孙某乙等的证言;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承包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丁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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