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东山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合作经营海鱼生意,孙某乙负责支付渔船工资并收取销售海鱼的钱款,孙某甲负责找渔船及海鱼的收购及销售。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因经济拮据,便萌生冒充渔船主骗取孙某乙订金的想法,孙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五个手机号码,利用该五个手机号码分别注册五个微信名称为“从头再来”、“幸福一家人”、“往事随风”、“喜欢就好”、“刹猪”,虚构了五名渔船主的微信身份后,以渔船主的身份向孙某乙分别骗取订金人民币6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5000元,在孙某乙转入上述五个微信后,孙某甲再将收到的订金共计人民币31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中,所得款项被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经东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甲已退回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手机卡开户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渔船主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丽生

检察官助理:蔡丽珊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