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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4月23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孙晓雷(绰号陌路),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晓雷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孙晓雷伙同魏某某(另案)、付某某(另案)、姚某某(另案)以有偿刷单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苑某某、简某某和赵某某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5日,孙晓雷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苑某某钱款4999元;后在苑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孙晓雷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苑某某,在苑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苑某某钱款4696.42元,后又伙同姚某某骗取苑某某钱款9750元。

2.2019年2月21日,孙晓雷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简某某钱款5000元;后在简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简某某,在简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简某某钱款41300元。

3.2019年2月22日,孙晓雷以有偿刷单为饵,伙同付某某诱使赵某某扫码支付钱款4999元(由于平台原因,该钱款扣除204元后退还给赵某某);后孙晓雷帮助魏某某与赵某某取得联系,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赵某某钱款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害人苑某某、简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魏某某、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孙晓雷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晓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互联网编制骗局,骗取不特定网络用户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晓雷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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