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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保险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身份证号码3208021994********,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市营业部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苑**号楼**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姜某某、文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他人车辆伪造交通事故,向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理赔,骗取理赔金。被告人孙某某作案6起,骗取人民币3.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使用车牌为苏HA****的风神牌汽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柳树湾东侧南北路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3800元。

2、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姜某某使用车牌为苏HX****的丰田牌汽车、车牌为苏HJ****的宝马牌汽车在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明和路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12290元。

3、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文某甲、刘某甲使用车牌为HZ****的江淮牌汽车与事先摆放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淮安区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5600元。

4、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使用车牌为苏H2****的路虎牌汽车与事先摆放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与富春路路口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9352元。

5、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姜某某、刘某乙使用车牌为苏HY****的起亚牌汽车与事先准备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淮安区河下大桥附近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3442元。

6、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张某某使用车牌为苏HF****的起亚牌汽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浦大桥附近伪造停放受损事故。后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抄单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姜某某、文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保险诈骗

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与文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自己名下车辆,伪造交通事故,骗取安邦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理赔金。被告人孙某某作案7起,骗取人民币2.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文某乙使用车牌为苏HF****的马自达牌汽车、车牌为苏HZ****的江淮牌汽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淮安市中医院院内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后向安邦保险集团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3800元。

2、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使用车牌为苏H6****的锋范牌汽车、车牌为苏H2****的路虎牌汽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人寿保险院内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1850元。

3、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姜某某等人使用车牌为苏HY****的起亚牌汽车与事先摆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七星路附近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4800元。

4、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刘某甲、张某某使用车牌为苏H6****的锋范牌汽车与事先准备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珠海路水月山庄附近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5000元。

5、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文某乙、张某某使用车牌为苏H1***甲的风神牌汽车与事先准备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3400元。

6、2018年11月6号,被告人孙某某与姜某某等人使用车牌为苏H1***乙的奔驰牌汽车与事先准备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加州城附近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2000元。

7、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文某乙等人使用车牌为苏HZ****的江淮牌汽车与事先准备好的电瓶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附近伪造交通事故。后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人民币4100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已退赔上述各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抄单信息等书证;

3.证人文某乙、智某某、刘某甲、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英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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