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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行贿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835,汉族,大学本科,原河北省邯郸市**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退回靖宇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靖宇县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初,被告人孙某某找到刘某某,称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刘某某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某某帮忙。刘某某找到宋某某后,宋某某同意帮忙过问此案。2012年6月,案件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刘某某按照孙某某的要求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宋某某,并告诉宋某某如果孙某某的案件胜诉,孙某某一定会拿好处费来感谢宋某某,好处费数额保证宋某某满意。2012年9月在宋某某的干预下,孙某某的民事诉讼案件胜诉。2012年12月,宋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称其儿子鞠某某在北京买房差100万元,刘某某听后承诺帮助解决此钱。后刘某某将此事告知孙某某,孙某某为感谢宋某某在民事案件中的帮助,让其公司出纳员张某某将100万元钱打到宋某某儿子鞠某某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国内汇款付款通知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绍帅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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