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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巨某某**号楼**单元**室。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7年7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巨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巨某某**有限公司的购销等业务。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巨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13725.65元,税额87333.35元,价税合计601059元。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望城区税务局认证并出口退税7705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袁某某、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具有坦白、劣迹和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念岭

检察官王亚军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物证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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