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捕前住包头市***区***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定襄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受刘某某(已判决)所托,联系“小王”(具体情况不详)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北京百盈福川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定襄县华远锻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用于公司抵扣税款,并收取开票费用1万元。该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49980元,税款50851.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忻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转办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3.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莲香
检察官助理:栾维维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