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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及住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为吉水县***鞋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

2014年8月,福建省****有限公司一位自称刘某某的业务员联系孙某某,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让孙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0月29日、12月29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孙某某以吉水县***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福建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600134140,号码为00978324和00983317,货物名称为拖鞋加工,金额为111523.08元,税额为18958.92元,价税合计为130482元。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当月申报抵扣税款。经吉水县国税局查证,证实该2份发票为虚开。

2、2015年10月,孙某某接到天津市***有限公司业务员鲍某某电话,声称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只需收取7%的开票费。2015年11月25日,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孙某某让天津市***有限公司为吉水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1200153130,号码为00700327-28,货物名称为EVA颗粒,金额为1720085.47元,税额为292414.53元,价税合计为2012500元。上述2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己当月申报抵扣税款。吉水县国税局认定该2份发票为“票货不一致”,同时,经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证,证实该2份发票为虚开。

2019年6月25日,孙某某向吉水县公安局上缴罚没款20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11373.4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稂勇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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