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于2020年4月9日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阿克苏市**纺织有限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虚开金额11783253.98元;利用阿克苏**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克苏市**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克苏**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克苏市**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阿克苏**棉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家合作社向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985份,金额98181531.98元,抵扣税款1547623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税务稽查报告、书证等予以证实,各证据均依法取得,客观真实,且各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无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公司及农业合作社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从中非法牟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阿克苏地区中心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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