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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脱逃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安检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号。

本案由四川省荞窝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1991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期间,因抗拒改造产生脱逃念头,于1992年4月9日下午15时许在劳动工地伙同罪犯阿某某(另案处理)脱逃,脱逃后长期在昭觉县**乡老家到处藏匿,以农为生。2019年8月9日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逃时间27年4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期间,擅自逃离监管场所逃避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其脱逃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昌金

张清文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四川省荞窝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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