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厦**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变更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4日、2020年7月19日,丰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和魏某某在沛县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于同年8月16日晚上二人相约在沛县沛城镇香城路魏某某经营的香城美食园夜市附近见面,二人在被告人孙某某车上交谈时,香城美食园的工人王某某、刘某甲到场和被告人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厮打,二人离开后,被告人孙某某质问魏某某还喊人来打自己,并威胁到相关部门控告魏某某,魏某某随即对被告人孙某某辱骂后离开。被告人孙某某认为自己吃亏,随即打电话约集马某某、田某某(均另案处理)到香城美食园欲找魏某某、王某某、刘某甲报复,马某某、田某某又约集他人,合计十余人到场后随被告人孙某某到香城美食园内寻找三人,途中遇到王某某、刘某甲发生辱骂后相互殴斗,双方持啤酒瓶相互投掷,田某某使用木棍参与殴打,造成王某某、刘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甲额面部、肢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刘某甲出具谅解书,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刘某乙、薛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马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纠集他人,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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