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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东川区**街**酒吧因琐事发生纠纷并约架。董某某电话邀约贾某某(已判刑),贾某某邀约被害人刘某某等于当晚23时许到达东川区**街**酒吧对面人行道,后与孙某某、杨某某(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等发生斗殴。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方人员持刀将刘某某等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时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46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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