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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职务侵占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9********,汉族,专科文化,青冈县**镇**村党总支原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青冈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某任**镇**村党总支书记期间。**村为上交修路匹配资金,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9月11日向**村村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约定月利率2分。2016年8月25日,**村偿还给刘某某本息246,000元。2017年4月,经孙某某同意,会计宋某某制作虚假两工票据,将利息款46,000元入账核销。2018年12月,孙某某向柞岗镇党委提出辞职时,谎称该修路匹配资金的利息由其个人垫付,隐瞒该资金利息已入账核销的事实,要求入账核销利息66,000元。后经柞岗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将该利息款入账核销。治安村于2019年3月将该款以垫付款的方式存入孙某某在治安村的个人往来账户。

2.2018年4月,**村村民焦某某以每年350元的价格承包六屯屯内的大坑,承包期限为30年,缴纳承包费10,500元。因**镇政府不允许长期承包,**村收款后仅入账350元,剩余10,150元用于上交镇经管中心运动会费用和联通公司线路改造费用。该两笔支出分别于2018年8月和2018年12月入账核销。在被告人孙某某离职前,将该10,150元以垫付款的形式记入孙某某在治安村的个人往来账户。

综上,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村村集体资金76,150元,因治安村无现金予以支付,该钱款未被支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抬款借据及收据、**村账目等;2.证人宋某某、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任**镇**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因治安村无现金予以支取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铁

李长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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