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驻河南商务岗销售专员,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担任**有限公司驻河南商务岗销售专员的职务便利,以河南地区贵金属展会需要展品为由,多次向公司申请大量贵金属制品,如千足金生肖、千足银手镯等,公司以邮寄方式将孙某某申请的货物发送给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货物变卖,得赃款70000余元被个人挥霍。经鉴定,涉案的16件贵金属价值96298.4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十里店派出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劳动合同、出库单、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闫 玮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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