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1********,东阿县**镇**村**,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1年12月至2008年10月任东阿县**村**;2008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东阿县**孙**村**、**;2018年1月至今任***村**;2020年9月,**镇党委中止其党员权利。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东阿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2020年9月15日,东阿县监察委员会对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阿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1、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镇**村村民娄某某承包**村150余亩土地,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孙某某与娄某某约定按照600元/亩/年交纳土地承包费。承包期间,娄某某向孙某某累计交纳承包费106500元。孙某某安排现金保管刘某某、会计王某某只将36000元记入村集体账目,从中截留70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
2、2010年10月15日,**镇**村村民冯某某承包**村413亩土地,2029年10月到期。2015年3月1日,因该土地转包给范某某,**村提前终止与冯某某的承包合同,需对冯某某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2015年4月3日,孙某某以冯某某欠交土地承包费为由,仅向冯某某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50000元,但要求冯某某书写254600元的收条,孙某某凭此收条在村集体领款254600元,从中骗取104600元,用于个人支出。
3、2013年3月9日,**镇***农资服务中心负责人马某某承包**村40.31亩土地,2033年3月到期。因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村应支付给马某某地上物补偿款10500元。2015年4月4日,孙某某先行支付马某某10500元后,要求马某某书写19000元的收条并入账,从中骗取8500元,用于个人支出。
4、2014年10月,孙某某和刘某某、孙某乙、刘某乙四人共同承包**村204亩土地(含村民土地191.97亩、村集体沟渠路边12.03亩)。2014年秋后,孙某某获知该地块即将由范某某接手承包,承包费按照每亩每年900斤小麦市场价(约1100元)支付。2015年1月,孙某某等四人筹集土地承包费172770元,按照每亩900元向村民支付。2015年2月15日,范某某向**村交纳承包费用后,孙某某按照每亩1100元在村集体领取该地块承包费224400元,从中套取村集体资金51630元占为己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4年9月,范某某、范某乙兄弟二人承包**村700.93亩土地。范某某承诺按照每亩每年十二三元的价格给予孙某某“操心费”,以感谢孙某某在承包期间为其提供灌溉、用电用工、协调村民关系等帮助。2016年2月6日,孙某某以借为名向范某某、范某乙索要“操心费”60000元。
(三)贪污罪
2015年4月,**村实施甜叶菊种植专项扶贫项目,上报种植面积为97.74亩。2016年5月,**村收到财政拨付的扶贫资金104210元。发放补贴期间,孙某某安排会计王某某、刘某乙以孙某丙受灾为由骗取8035元,以高某某的名义虚报领取补贴4400元,共计12435元占为己有。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
2011年11月,**村申报省级中草药种植基地建设扶贫项目。2012年10月9日,**村收到上级财政拨付的扶贫资金410000元。孙某某决定将该笔资金全部用于**村修路等村集体支出,造成该项目未实际实施。孙某某作为时任***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采取隐匿、虚报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235230元、索取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扶贫款12435元、将中草药种植专项基金410000元挪作他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继刚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全部卷宗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