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绑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号,因涉嫌绑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犯夏某某因向受害人王某甲借钱遭拒绝,欲报复,便向案犯王某乙等人提议对王某甲实施绑架并提供王某甲的电话号码以及身份情况等信息。2006年1月,案犯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做木材生意为由,通过电话与受害人王某甲约定在平湖街道会面。2016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肖某某驾驶汽车载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孙某某等人到达平湖街道新木居委的十字路口,与受害人王某甲见面后将王某甲强行推上车进行殴打、捆绑。当场将王某甲身上的2600元人民币、一枚金戒指、一部三星手机抢走。之后,王某乙等人将受害人王某甲带到宝安区石岩街道一山上,令受害人王某甲交出50万元人民币,后经双方讨价还价确定受害人王某甲亲属交出8万元赎人。受害人王某甲与家人联系并叫亲属筹款。当晚21时许,受害人王某甲的亲属在宝安区光明农场上龙大高速路口交给王某乙、肖某某、王某丁等人8万元人民币的赎金后,王某乙等人才将王某甲释放。事后被告人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经鉴定,王某甲被抢三星手机和金戒指价格为人民币3177元,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犯夏某某、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丁均因本案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方向锁一把、毛巾一条、尼龙绳一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谭某某、夏某某、肖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夏某某、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丁(均已判决)绑架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