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杨某甲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孙某甲(已刑拘,又名华某某,微信名:****)为牟取非法收入,通过田某某(已判决)纠集卖淫人员,与被告人孙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公寓楼范围内处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0月初开始,田某某便纠集张某某、梁某某、“杨某乙”(注:暂未查清)、“******”(微信名,暂未查清)等四名卖淫人员,与孙某甲、孙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公寓楼范围内处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孙某甲、孙某某二人负责派发招嫖黄色小卡片进行宣传、接听嫖客来电以及安排卖淫女上房卖淫等工作。田某某作为卖淫女管理人,每天安排卖淫女去到万达广场公寓房内等待客人,当有客人招嫖时,孙某某、孙某甲就通过微信联系卖淫人员前往客人指定房间或者到提前开设好的房间处进行卖淫,卖淫形式为性交、性交加口吹、性交加其他服务等,每次收费200元至1200元不等,赚取的嫖资由卖淫女分成55%,剩下45%由孙某某、孙某甲、田某某等人按比例分成。卖淫人员将卖淫所得钱款通过微信付款方式上交给孙某甲、孙某某,再由其二人在每日停止营业后将分成所得通过微信支付给其他参与人员作为提成。2019年10月底,田某某又联系向某某(已判决)邀请其加入进行协助组织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流水、微信账号“wxid-7521e21g******”(****)的信息、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麻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田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违法被告人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手机信息)笔录、手机截图照片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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