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9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依托互联网,利用“**”网站平台,以投资现金即可分红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对“**”传销活动进行宣传、讲解,引诱参加者交纳0.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资金购买万达币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在“**”传销网站的低端盘、高端盘投资数额的大小和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分红依据。被告人孙某某发展孙某甲(已判刑)为下线,截止2015年12月,孙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25人以上,人员层级达十级,被告人孙某某收到孙某甲银行转账138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十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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