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栋**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栋**号。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乡**村**组**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栋**号。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栋**号。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柴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个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常某某于2013年至2017年期间,对外宣传可以帮助抚顺市新抚区榆林采沉区村民办理能够取得采沉安置房的房产证,并以此手段骗取了村民的信任,后通过制作假房产证的方式骗取钱款100余万。被告人郑某甲、柴某某、郑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明知孙某某所办理房产证为非正常渠道,为获取利益帮助村民买卖房产证。后村民在使用房产证向政府索要安置房过程中发现为假房产证。
被告人孙某某、常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于2018年9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柴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9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柴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是国家机关证件,而单独或共同帮助他人买卖,七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常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怀忠、刘健
2019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郑某甲、郑某乙、柴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共8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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