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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2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19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屯**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现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2月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古浪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26日至5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王某甲、孙某某通过“快手”、“微信”等聊天软件认识,通过商议,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王某甲、聂某某于2019年1月6日到本市古浪县大靖镇北面的沙漠内踩点,自2019年1月10日以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甲、崔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在武威市古浪县北部沙区,采取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狩猎,被告人聂某某为朱某某等人非法狩猎、销赃提供帮助。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0日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双排客货车载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及摩托车、强光、蓄电瓶、网兜、炮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古浪县北部沙区采用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兔24只。

2.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皮卡车来到本市古浪具大靖镇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汇合,同日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双排客货车载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及摩托车、强光、蓄电瓶、网兜、炮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古浪县北部沙区采用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兔45只。

3.2019年1月13日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双排客货车载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及摩托车、强光、蓄电瓶、网兜、炮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古浪县北部沙区采用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兔68只。

4.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驾驶双排客货车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兔运往兰州新区出售,夜间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双排客货车载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及摩托车、强光、蓄电瓶、网兜、炮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古浪县北部沙区采用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兔28只。

 5.2019年1月18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皮卡车载被告人王某甲及摩托车、强光、蓄电瓶、网兜、炮仗等作案工具来到本市古浪县北部沙区使用摩托车追赶、强光照射、点燃炮仗、网兜网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兔25只。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被我局民警抓获,在查扣的孙某某等人驾驶的皮卡车内共当场查获非法捕猎的野兔25只。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蒙古兔(学名:Lepus tolai Pallas),属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屑,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5只野兔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民王某乙介绍,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村村民聂某乙所有的一辆北斗星汽车(系被盗车辆)以人民币6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民张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钱。2012年5月31日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轿车价格为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元)。2018年12月18日,经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轿车2010年10月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元);该被盗轿车2011年12月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聂某某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进行买卖,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崔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磊  

2019年6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崔某某、孙某某、聂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被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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