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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单元**号。2017年7月26日孙某某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27日被依法传唤并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9日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孙某某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27日被依法传唤并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9日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8日鄠邑分局对其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莲湖区**园**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7年11月27日被依法传唤并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9日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3日鄠邑分局对其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玉普公安检查站抓获,2019年6月1日鄠邑分局对张某某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鄠邑分局对其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因车辆纠纷在鄠邑区**街道**村村口,将上海**西安分公司**高某某强行拉上小轿车拉至**市**区,途中崔某某和张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前后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5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非法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并殴打高某某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孙某某具有前科等量刑情节,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结合拘禁时间及殴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候审;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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